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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最新修订看党风党纪建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1997年第一次颁布以来,历经四次修订,总体思路和价值取向始终不变的就是要正风肃纪、健康党的肌体,增强党的活力。

中共中央2023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2018年修订和印发的该《条例》作了不少新修订,这些修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同时这些具体的修订也是对目前党风党纪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特点的及时回应,充分展现了这个《条例》鲜明的时代性、明确的针对性。

毫不动摇地始终坚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政治建设始终是纪律建设的重中之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一直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政治方向错误、政治纪律涣散、政治信念淡薄,党的事业发展就会没有方向,也没有了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强调政治建设的重要性,把政治建设置于党的建设的首位,这是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条件下党的建设的新特点作出的正确决策。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党中央的权威、党的领导核心的权威,保证党的团结,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所以,《条例》修订稿的总则部分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内容。同时,加强了政治纪律的处分内容,比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都明确规定要予以处分。

建构良好的政治生态是党永远保持健康的保证。具有良好的政治生态是我们党一百余年历史辉煌发展的基础,是党充满生机活力的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自觉做良好政治生态的有力促进者,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节俭朴素、谦逊低调,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条例》增加了惩戒某些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不良做法的相关内容。

把对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进行严厉惩处的规定写进《条例》,可以说是这次修订稿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也是纯洁党的政治生态建设中应当重点关注的大问题和必须采取的严厉措施。

严防失职、渎职、怠政、懒政行为,保证党始终具有昂扬斗志。《条例》对于这些消极现象的惩处明显增加了管控的范围和惩处的力度,明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规定处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述有关惩处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怠政等新时代有可能加重、蔓延的现象而有针对性采取的有效措施。

防止老好人现象,对于一切不良现象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党纪执行过程中的老好人现象曾一度盛行,就是不敢斗争、避重就轻。新修订的《条例》中专门增加了对于好人主义现象的惩罚力度。

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意识。改革开放以来党建工作的一个特点或者难点就在于,党员干部如何处理好对外交往和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在新时代这个问题更加突出。这次修订的《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围绕这个问题作了系统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提高党员在对外交往中的保密意识,最大化减少国际交往可能带来的危害,《条例》对于相关问题采取的惩戒措施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最严厉的。

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终身追究制度。《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于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活动的溯及力问题越来越强调终身不变,这使得那些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企图以退休或者其他方式来躲避惩处的幻梦彻底破灭,这对于确保党的整体清正廉洁具有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意义。这次修订的《条例》更加完善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经济腐败依然存在,要坚定不移地予以打击。防治经济腐败是党中央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必须毫不动摇毫不松懈地长期坚决打击经济腐败。《条例》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归类处理。比如,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被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范畴。《条例》还对一些新的受贿形式和方法以及惩处力度作了明确规定,如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惩处。

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加大惩罚力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风不纯的表现,是共产党的大敌,是人民的大敌,我们党一贯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党的建设的永恒任务。《条例》对于目前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作了具体描述,并提出了惩处的建议和思路——(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等。

《条例》自1997年第一次颁布以来,迄今历经四次修订,一共出现了五个版本,其总体思路和价值取向始终不变的就是要正风肃纪、健康党的肌体,增强党的活力。前三次修订基本上都达到了预期目标,总体上取得了很好成效,保证了党的队伍的健康成长和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去年年底新修订的《条例》对于建构新时代党的健康的政治生态,对于确保党领导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相信一定能够起到巨大的积极推动意义。

(作者程美东 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中共党史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编:李枫、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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